梧州市扶持再生資源產業優惠政策實施方案
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梧政辦發〔2017〕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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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我市扶持
再生資源產業優惠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
《梧州市扶持再生資源產業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2017年11月23日
梧州市扶持再生資源產業優惠政策實施方案
為了充分發揮我市循環經濟和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作用,進一步推動我市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加快創建國家級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步伐,提升再生資源產業的競爭力,促進再生資源產業做強做大,現結合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精神,特制定我市再生資源生產企業扶持政策實施方案。
一、扶持對象
凡是在市本級(含三城區及園區)依法登記成立且由其所成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指定第三方成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提供原材料的再生資源生產企業。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是指由再生資源生產企業獨資成立,并購進或收集的社會生產、生活廢棄物為原料,采取分揀、清洗、熔鑄、切片、造粒和需要添加部分新材料等方式一對一供應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原材料的公司。如果由第三方成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其廢料必須銷售給梧州市再生資源生產企業。
二、扶持資金辦法
(一)根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程度,對再生資源生產企業進行財政扶持,主要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擴規升級、污染治理等。
(二)根據新預算法規定,財政扶持資金由當年預算安排,并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由市本級財政和企業所在地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共同負擔。
(三)財政扶持資金按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廢料給梧州市本級的生產企業所繳納稅收的地方可用財力進行核算,具體核算辦法為:
財政扶持資金=企業繳入金庫增值稅×34%+企業繳入金庫增值稅附征稅地方可用財力。
三、考核和兌付扶持資金
(一)扶持資金按“年度考核季度申報季度兌現的原則”執行,即由生產企業每季度末提供上一季使用回收企業廢料的納稅情況,交稅務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 核完畢后,由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根據稅務部門審核結論提出意見,市財政部門報政府審批,經政府審批后在15個工作日內由再生資源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 或園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撥付到企業的程序進行。申請季度當季稅負達到本條款(三)要求的,先預付該季的扶持資金,待年終當年稅負達到本條款(三)要求時,再給予清算;如果當年稅負達不到本條款(三)要求時,季度所預付的扶持資金將在下一年度中扣減或由企業退回。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生產企業必須是依法經營、依法納稅,按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企業的會計業務要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經營情況,并做到及時足額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收,沒有偷、逃稅行為。
(三)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依法申領和使用收購發票,并按規定稅率繳納稅款,同時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年度增值稅稅負要達到17%,再生資源生產企業年度增值稅稅負要達到2%以上。
(四)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環保產業相關要求,未達到要求的不予扶持。
(五)稅務部門稽查查繳入庫稅金不列入扶持范圍。
(六)本方案實施后,如國家新出臺政策和規定,則按新政策進行調整。
(七)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暫行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暫定3年。
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通過電費扶持再生資源生產企業的辦法同時暫緩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國稅局。
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發